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和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01-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区医保管理服务中心 字体:[ ]

公共服务事项下载:

公共服务事项皮和目录.doc

1济宁市任城区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xls


服务指南下载:

1职工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南.doc


2职工医疗保险补缴工作指南.docx


3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转移工作指南.docx


4居民医疗保险转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指南.docx


5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南.docx


6居民医疗保险补缴工作指南.docx


7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的调查确认.docx


8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目录外病种住院的审核确认.docx


9居民办理转诊转院服务指南.docx


10居民市外急诊就医办理服务指南.docx


11外出务工、经商、探亲上学期间异地就医.docx


12居民门诊慢性病办理工作指南.docx


13居民个人报销流程服务指南.docx


14职工门诊特殊疾病办理工作指南.docx


15任城区城镇职工外地治疗服务指南.docx


16任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二次报销服务指南.docx


17任城区离休人员外地治疗服务指南.docx


18任城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联网结算服务指南.docx


19任城区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报销服务指南.docx


20任城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核报销.docx


21任城区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核报销服务指南.docx


22任城区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报销.docx


23任城区工亡职工待遇审核报销服务指南.docx


25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服务指南.docx


26生育津贴报销申领服务指南.docx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动公开: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15个工作日
主动公开: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其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5.《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0年10月省政府令第10号)。
    6.《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149号)。
      7.《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政发[2010]28号)。
      8.《关于做好2015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济社保发[2015]14号)。
      9.《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济劳社[2005]69号)。
      10.《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和单位缴费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3]43号)。
    11.《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济政办发〔2015〕28号)。
单位职工区人社局详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济政办发〔2015〕28号)文件每月20日前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社会保险一票征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由任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承办,非一票征缴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办。                        
3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5.《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0年10月省政府令第10号)。
    6.《关于规范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函[2007]22号)。
      7.《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149号)。
      8.《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政发[2010]28号)。
      9.《关于做好2015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济社保发[2015]14号)。
      10.《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济劳社[2005]69号)。
    11.《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和单位缴费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3]43号)。
     12.《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济政办发[2015]28号)。
灵活就业人员区人社局1.《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和单位缴费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3]43号)。
    2.《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济劳社[2005]69号)。
    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济劳社[2005]69号)。
以单位名义的退休人员(包括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补缴工作:20个工作日。
    以灵活就业名义的参保人员补缴工作: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需先补缴养老保险,后办理补缴医疗保险
4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转移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5.《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济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政发[2010]28号)。
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20个工作日。
    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5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5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居民医疗保险转职工医疗保险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14]21号)   第二十八条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和接续机制:
    (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个人缴纳的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5年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年(折算不满1   年的折算到月),视同缴费年限的部分,不计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区人社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14]21号)第二十八条。10个工作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6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障      1.《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14]21号)。
      2.《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49号)。
    3.《关于做好2016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15]167号)。
      4.关于新生儿落地参保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6]4号)。
任城区户籍或取得任城区暂住证的居民各镇街1.《关于做好2016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15]167号)。
    2.《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14]21号)。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集中征缴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和缴费。
7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居民医疗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障      《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49号)。建立漏缴补缴制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错过缴费期的居民,次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任城区户籍或取得任城区暂住证的居民1.《关于做好2016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15]167号)。
    2.《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14]21号)。
    3.根据《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49号)。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补缴居民医疗保险费
8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调查确认社会保障      1.《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政发[2000]46号)。
      2.《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00]10号)。
      3.《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00]117号)。
      4.《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管理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0]92号)。
      5.《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济劳社[2008]40号)。
    6《关于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和目录外病种住院实行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济社保函[2014]21号)。
参保人员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不含证明材料提供日期)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9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目录外病种住院审核社会保障      1.《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政发[2000]46号)。
      2.《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00]10号)。
      3.《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00]117号)。
      4.《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管理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0]92号)。
      5.《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济劳社[2008]40号)。
    6.《关于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和目录外病种住院实行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济社保函[2014]21号)。
参保人员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不含证明材料提供日期)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10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区城镇居民转诊转院治疗及报销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14]21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手续转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5%,市外转诊转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执行市内三级医院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在本市一致。参保居民20个工作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11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急诊住院备案及报销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14]21号)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5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降低15%。参保居民20个工作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12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外地务工、经商、探亲、上学期间住院备案社会保障      《关于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5号)第三条:参保人员外地务工、经商、长期探亲、上学期间因病住院的,应在5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登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1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未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个人负担15%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即时办理即时办理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13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门诊慢性病鉴定及报销社会保障      《关于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6号)第三条、第四条:参保居民申请门诊慢性病鉴定,鉴定专家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运用医学科学理论和临床专业技术、以疾病事实为依据,根据病历资料、病情、检查检验结果,科学合理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济宁市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证》,门诊慢性病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居民可选择辖区内一家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就医的定点医院。参保居民甲类疾病随时办理、乙类疾病每季度集中鉴定甲类疾病随时办理、乙类疾病每季度集中鉴定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14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社会保障      1.《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下复合式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拨付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0号)定点医疗机构上报资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不合理医疗费用待审核明确后从拨付费用中予以扣除。
参保居民即时办理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15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区城镇职工特殊疾病鉴定及转诊报销社会保障      1.《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00]117号)第四条:门诊和住院治疗。
      2.《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劳社[2003]70号)第二条:扩大特殊疾病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加强特殊疾病门诊管理。
参保职工特殊疾病鉴定医疗机构20个工作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16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区城镇职工外地治疗管理社会保障    《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00]117号)   第四条:门诊和住院治疗;第六条:转诊转院治疗;第八条:异地安置、因公出差、探亲、驻外人员医疗费管理。参保职工20个工作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17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二次报销社会保障      1.《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60号) 三、实施医疗费二次报销。
      2.《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简化医疗费报销程序的通知》(济劳社[2008]66号 )二、实行二次报销办法。
缴纳公务员补助的职工20个工作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18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区离休人员外地治疗社会保障    《济宁市任城区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15]24号)。离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即时办理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报销时限依定点医疗机构
19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社会保障      1.《关于实施全市医疗保险“一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办发[2010]120号)。
      2.《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字[2012]58号)。
参保职工市内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即时办理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20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职工工伤联网备案确认、转诊转院审批、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交通食宿费用申领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因公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3.《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济政发[2003]47号)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和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工伤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除情况紧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的以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济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政发[2010]28号)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在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属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属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未经批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济宁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济社保发[2013]16号)第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实现工伤医疗待遇网上结算。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单位转诊转院须在转诊转院前审批;联网备案:门诊:就诊前办理   住院:入院前或入院后3日内;其他项目无时限转诊转院、联网备案即时办理,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报销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经批准转诊转院、急诊等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到医管中心工伤生育科报销
21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审核及报销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三十八条:因公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辅助器具定点机构20个工作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22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核支付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三十八条:因公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单位20个工作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23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支付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三十八条:因公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职工单位20个工作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24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亡职工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三十八条:因公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八)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单位、供养亲属所在地村(居)委及户籍管理机构等20个工作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
25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预防宣传及培训其他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2.《济宁市工伤预防实施方案》(济人社字[2014]40号)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区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安监局等主动服务直接提供
26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异地急诊登记、转诊转院审批、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社会保障      1.《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济劳社[2009]56号)第二条第一款: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第二条(三)款第4小款第(3)项:参加生育保险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输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登记;第(4)项: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须在5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关于实行生育医疗费零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28号)第一条第(四)款: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等特殊情况,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3.《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政发[2000]46号)第十八条: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比例审核报销。
      4.《济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政发[2010]28号)第二十三条: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属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属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未经批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济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人社发[2011]87号)第二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实行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异地生育审批需要在怀孕后到拟选医院诊疗前办理;转诊转院审批须在就医前批准;异地急诊登记在入院5日内办理异地生育审批、转诊转院审批、异地急诊登记即时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报销;异地生育报销20个工作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经批准异地生育或急诊、转诊异地生育由单位到工伤生育科报销。
27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企业职工生育津贴费用报销社会保障      1.《社保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济劳社[2009]56号)第二条第二款: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二)(3)生育津贴的支付: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的次月,有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职工单位20个工作日依申请服务直接提供经批异地生育或急诊转诊异地生育由工伤生育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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