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区航运服务中心关于请销假有关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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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任航服[2018]4号
任城区航运服务中心 关于请销假有关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为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打好基础,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带薪休假规定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由综合科负责每年年初列出拟休假月份和人员休假名单,休假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同科室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休假,每月单位休假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休假期间如遇上级机关及单位重要活动安排,休假取消,另行安排休假时间。休假时间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本人年度未休假,应休天数记入个人奉献档案,作为年终评先树优的依据。 二、法定节假日规定 如遇重大活动由上级机关明文规定取消节假日,正常情况节假日休息,单位不再安排值班补休。 三、加班规定 工作日加班由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周六、周日确需加班的,必须有分管领导签字,全局性工作如环保、安全、创城和创建文明单位等工作加班,一般不予以补休,记入个人奉献档案,作为年终评先树优的依据。 四、请销假制度 请假需至少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如不提出书面申请而请事假休息的,视为旷工。半天以内由本科室负责人批准;半天(含半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含2天)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副科级以上领导半天(含半天)以上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平时事假记入个人事假档案;病假有住院证明的可不记录;无故旷工的,按双倍时间记录,作为年终个人评先树优的参考依据。 请假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科备案,并由综合科负责统计,实行周公示,月统计,年汇总,统计结果在单位内部网和微信群上公示。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综合科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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