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区村居(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后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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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调委会: 全区村居(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结束后,各镇(街道)调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依据《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及时对村居(社区)调委会进行换届,确保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有条不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和谐任城中的基础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做好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化解民间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实现群众民主自治的一支重要力量。《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人民调解工作及其组织建设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镇(街道)调委会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筑牢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第一道防线”的高度,抓住村居(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契机,认真做好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夯实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基。 二、及时做好村居(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后人民调解员的调整工作 各镇(街道)调委会要逐村居(社区)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切实掌握“两委”换届选举后村居(社区)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和调解员变动的具体情况,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和调解员缺员的,要及时调整、充实,确保人员落实到位。在调解员的人选把握上,力求把群众信任度高、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新当选的村“两委”成员选进调委会,在年龄上把握好老中青结合,在性别上要有一定的女性比例。每个村居(社区)调委会组成人员3—9人。镇(街道)调委会要建立好每位调解员的个人档案,将每个村居(社区)调委会调解员花名册汇总后于2018年3月底前报区司法局基层科。镇(街道)建立其它类型调解组织的,这次一并摸底上报。 三、及时做好新任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人民调解员调整后,抓住时机,做好新任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规划,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岗前培训,以便让新任调解人员尽快适应角色的转换,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旁听庭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感,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特别要强调的是,要结合当前工作,切实发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紧紧抓住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深入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真排查、及时调处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纠纷,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千方百计把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阶段,确保全区民间纠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四、认真落实好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首先要落实好矛盾纠纷日常工作制度,包括纠纷排查、形势分析、情况报告、岗位责任、责任追究等制度。特别是排查报告制度,各村居(社区)每周要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普遍排查,每半月要向镇(街道)调委会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重要纠纷信息依托人民调解管理系统随时报告。其次要落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分析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将矛盾纠纷的责任分解到每个人,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好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学习制度,纠纷登记统计制度以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济宁市任城区司法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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